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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防控 这些法律知识点应当了解
来源:庖安网 | 作者:pmo3dc22b | 发布时间: 2020-02-08 | 117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医护人员不畏危险逆行而上,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。然而,就在全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时,却出现了一些让人难过心痛的现象:隐瞒疫情、销售伪劣防护用品、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防护要求、散布传播谣言……

要知道,这不是一个人的战“疫”你在家中安然无恙是有人在一线替你“负重前行”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人人有责!以下这些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知识,你一定要知道。哪怕不能上一线奋战,在家也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

一、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,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还可依照《刑法》第291条之一规定,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。“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二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?

《国境卫生检疫法》第22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《刑法》第332条规定:“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
三、缓报、瞒报、漏报疫情,承担什么责任?

在预防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,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,有缓报、瞒报、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,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,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409条的规定,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。

四、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拒绝强制隔离的,怎么处理?

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