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医护人员不畏危险逆行而上,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。然而,就在全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时,却出现了一些让人难过心痛的现象:隐瞒疫情、销售伪劣防护用品、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防护要求、散布传播谣言……
要知道,这不是一个人的战“疫”你在家中安然无恙是有人在一线替你“负重前行”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人人有责!以下这些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知识,你一定要知道。哪怕不能上一线奋战,在家也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
一、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,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还可依照《刑法》第291条之一规定,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。“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二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?
《国境卫生检疫法》第22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《刑法》第332条规定:“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三、缓报、瞒报、漏报疫情,承担什么责任?
在预防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,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,有缓报、瞒报、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,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,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409条的规定,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。
四、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拒绝强制隔离的,怎么处理?
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,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
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,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,情节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,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情节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五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防护物资,该当何罪?
依照《刑法》第145条的规定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,依法从重处罚,最高判刑无期。
六、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《刑法》么?
违反国家相关规定,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抗乱市场秩序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225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莒罪定罪,依法从重处罚。
七、有关部门面对疫情处理不积极有可能犯法么?
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,负有组织、协调、指挥、灾害调查、控制、医疗救治、信息传递、交通运输、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397条的规定,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,最高判刑十年。